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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規則不容忽視! 球場十大“酷刑”避免中招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4/5/6

現行的《高爾夫規則》由R&A和USGA審定,是世界通用最權威的職業和業餘球員之行為規範用書,每四年修訂、印製一次。高爾夫規則嚴格而明確,每一項判罰都可能對一輪甚至整場比賽的節奏和結果造成影響。從被罰1杆、2杆到最嚴重的取消比賽資格,都可能使球員與冠軍失之交臂,因此瞭解規則的每個細節,在比賽中謹言慎行,避免不必要的罰杆,才能發揮出真正的實力,取得理想的成績。

  一、扔球給球童

  在一次比賽中,某球員一直發揮得不錯,球落在了果嶺上較高地勢的一面,他去給球做標記,按照慣例在標好球位後,可以拿球擦拭,所以他就把球拾起,並拋給球童,但是當時球童並沒有做好接球的準備,球沒有被接住而是順著地勢最後滾進了一個小池塘,他們都沒能從水中找到球,這位球員就直接從口袋中拿出另一個球放在剛才標定的位置上,兩推進洞,然後他們繼續走向下一洞。後來裁判追上了他們,並解釋了根據規則16-1b,在球洞區被拿起的球不允許用其他球替換,因此違反此條規定要罰兩杆。最終他也因為這兩杆而輸掉了整場比賽。不僅如此,如果球童沒接住球,小球在果嶺上滾了一段距離,根據規則16-1d,這樣也會有測試果嶺表面之嫌,如果情節嚴重,也可能會遭到罰杆。

  有關拿起球和擦拭球的規則16-1b表示,可以拿起在果嶺上的球,如果願意的話還可以對其進行擦拭。在拿起該球之前,必須標定它的位置。並且,必須把該球放置回原位。規則16-1d表明,在規定一輪中,球員不得以滾動球、對表面進行擦抹或撥掃的方式來測試任何一個果嶺的表面。但是,在兩個球洞的比賽之間,球員可以測試任何練習果嶺和剛打完之洞的果嶺表面,但是委員會禁止該行為時除外。是否是測量果嶺表面要依據球員是否有明顯的意圖,視情況而定。違反此規定,比洞賽該洞負,比杆賽罰兩杆。

  二、錯誤的拋球

  拋球是在比賽中經常遇到的情況,2013年伍茲就因拋球位置的錯誤,差點被取消比賽資格。“兩拋一放”聽起來簡單,但真正執行起來卻沒那麼容易。在國內的一場比賽中,一名球員的球進入果嶺一側的水障礙區,水障礙區的線相對於球洞來說基本上是圓形。在這種情況下球員接受補救時的兩杆範圍只有非常小的一塊區域,而且水障礙的界限是在坡上。就這樣,球員在拋了4次球後才放置好球。球員非常納悶“不是兩拋一放嗎?什麼時候改成4拋一放了”。實際的情況是這樣的,第一次拋球,球員拋球的落點更靠近球洞;第二次拋在規定區域內,但是滾進障礙區;第三次又拋在了更靠近球洞的地方,但是滾到了規定區域內;第四次拋在了規定區域內,再次滾進水障礙區。所以,球員雖然拋了4次球,但是其中兩次是拋在了錯誤的地方,兩次符合重拋球的情況,因此只有符合重拋球情況的拋球才能夠計入“兩拋一放”。

  根據規則20-2b,當在儘量接近某特定地點拋球時,必須把它拋在不比該點更靠近球洞的地方。如果球員不能準確知道該點的位置,必須進行估計。同時拋球時,該球必須首先觸及到球場上適用的規則要求的拋球地點。規則20-2c規定在拋球後,滿足以下情況需要重新拋球,不用受罰。球滾入並靜止在障礙區中;球滾出並靜止在障礙區外;該球滾上並靜止在果嶺;該球滾出並靜止在界外;按照規則24-2b(不可移動妨礙物)、規則25-1(異常球場狀況)、規則25-3(錯誤的果嶺)或當地規則(規則33-8a)採取了補救,但已拋之球又滾到並靜止在了仍然受到以上狀況妨礙的位置;或者按照規則25-2(陷入地面的球)把球拿起後,拋球時該球又滾回了它下落造成的球痕內;球滾到並靜止在距球首先觸及球場部分的位置2支球杆範圍以內。當球滾到並靜止在較下列地點更靠近球洞的位置也同樣需要重拋:球的初始位置或估計的位置,但規則另有規定時除外;最近補救點或最大可用補救點;初始球最後穿越水障礙區或側面水障礙區界線的點。如果重新拋球後該球又滾到上述任何地點,必須在儘量接近重新拋球時該球首先觸及球場部分的地點放置這個球。違反此規定,比洞賽該洞負,比杆賽罰兩杆。

  三、無意地助言

  1971年,在聖路易斯舉行的萊德杯中,阿諾·帕瑪(Arnold Palmer)和蘇格蘭選手伯納德·加拉切爾(Bernard Gallache)同組打球,當帕瑪在一個3杆洞開出非常出色的一球後,加拉切爾的球童立即稱讚他的球技,並毫無惡意的問帕瑪剛才用的是什麼球杆。和藹可親的帕瑪沒有多想就告訴了他,接著他們一起離開了發球區。一名裁判無意中聽到了他們的對話,並在這洞對他們進行了處罰,因為加拉切爾的球童違反了規則8-1,禁止球童向他服務的球員以外的任何人徵詢助言,而帕瑪也不應該提供助言。帕瑪很抗議,但是規則就是規則,判罰是不會變的。

  規則8-1規定,一輪中球員不得向正在球場上比賽的任何人提供助言,但其夥伴除外;也不得向任何人徵詢助言,但其夥伴或他們的球童除外。違反此規定,比洞賽該洞負,比杆賽罰兩杆。這樣看來,如果球員詢問對手或是同組比賽者上一洞使用的是什麼球杆,就不算作助言,不會受到懲罰。

  四、錯誤地協商

  兩名球員在會員俱樂部打比洞賽,他們協商後決定只要距離在“握把以內”的推杆都可以免推。“握把以內”指的是球離球洞的距離在推杆杆頭和握把之間,這一行為讓同場人起了疑問,其實這樣的事情是不允許在比賽的情況下發生的,當這兩個球員在一輪之後無意中告訴了俱樂部管理人員,除了按照規則取消他們兩人的比賽資格之外,他沒有任何選擇。

  規則1-3中要求球員之間不得協商任何規則的排除應用或免除任何受到的處罰。而規則2-4僅允許認可“下一次擊球”,不允許他們實現協商認可特定距離內的推擊。不僅如此,如果球員間協商排除某條規則的應用,但沒有真正實施,他們同樣也要被取消比賽資格,因為一旦達成一致意見,就等於違反了規則1-3。違反規則1-3,比洞賽、比杆賽都將取消雙方資格。

  五、超出攜帶杆數

  一名頂尖的業餘球員參加俱樂部的會員錦標賽時,他和他的球童在第12洞球洞區上發現了一支劈杆。球童看見印在杆身頂部的名字,發現這是他經常服務的一名會員的球杆。球童沒有告訴他就直接把這支球杆放進了他的球包,打算在比賽結束後把這支球杆歸還到專賣店。直到比賽結束一切都進展順利,球童在專賣店拿出額外的一支球杆並把它交給球包室的員工。這時被另一個參賽球員看見了。並指出那個球包裡攜帶了多餘的球杆,這就導致這個球員在比賽的最後被加罰了4杆。

  規則4-4a規定,球員開始規定一輪時的球杆數目不得多於14支,他使用的球杆僅限於為該輪比賽而選擇的球杆。但是,如果他開始一輪比賽時的球杆數目少於14支,他可以在總數不超過14支的前提下補充任何數量的球杆。無論攜帶的超量球杆是多少,違反此規則,對發生違規的各洞均處以扣除一洞的處罰,每輪最多扣除兩洞;比杆賽對發生違規的各洞均罰兩杆,每輪最多罰四杆;如果在兩個球洞的比賽之間發現違規,則視為在剛完成的球洞的比賽中發現該次違規,不施加於下一個球洞。

  六、未擊球入洞

  在比洞賽中,只要球員示意OK,就相當於承認對手下一杆擊球進洞。但比杆賽卻與此不同,在一場錦標賽中,一名球員做最後一推時卻失誤了,小球從洞口邊滑過。他非常懊惱,直接用推杆鏟起了自己的球,很不開心地離開了球洞區,走向下一洞。球員很快地在這洞開了球,但那個時候其實他已經犯了一個嚴重的錯誤。要知道他參加的是比杆賽而不是比洞寒,球員必須在每一洞都要擊球入洞,因此他違反了規則3-2。很遺憾,最終他受到了取消比賽資格的處罰。在一次青少年比杆賽中,一名小球員攻果嶺的一杆球停在了洞邊。同組球員開玩笑說:“這麼近,乾脆把它吹進去算了。”於是這名球員蹲下來用嘴把球吹進了洞,並承認自己吹球要算一杆,然後在下一個發球區開了球,裁判對他表示要取消其比賽資格,因為他違規移動了自己的靜止球,要被罰一杆並且必須把這個球放置回原位,就表示他在這一洞並沒有真正的擊球進洞,因此根據規則3-2,要被取消比賽資格。

  規則3-2表明,在比杆賽中,如果比賽者在任何一個球洞沒有擊球進洞,並且在下一個發球區擊球之前(如果是該輪的最後一洞,則是在他離開果嶺前)沒有糾正錯誤,他要被取消資格。要記住,在比杆賽中沒有OK球。

  七、錯誤的練習

  一次,某球員和他的同伴在打完第16號洞後,一起離開球洞區走向第17號洞的發球區。不幸的是,當時他們前面的一組人仍然在第17洞的球洞區,由於是一個3杆洞,所以必須等前組人打完他們才能開球。該球員和同組球員無所事事地在發球區休息,然而此時球員的同伴走向距發球區不過10碼的練習區域進行擊球,雖然他這麼做的目的不過是消磨時間,但他們的對手說他實際上違反了規則7-2,關於在一輪中的練習要求,他不可以使用5號鐵進行擊球。所以,在打球之前他們已經輸掉了這一洞。

  規則7-2規定了在一輪比賽期間,球員不得在一個球洞的比賽過程中練習擊球,也不得在兩個球洞的比賽之間練習擊球,但他可以在剛打完球洞的果嶺、任何練習果嶺、該輪比賽中要打的下一個球洞的發球區,或其附近練習推擊或短切。但是,練習擊球不得在障礙區內進行,也不得不當延誤比賽。一個球洞的比賽結果已經決定後,繼續進行該洞比賽的擊球不算做練習。如果委員會暫停比賽後,球員在恢復比賽之前可以進行該規則規定的練習、在比賽球場以外的任何區域練習、按照委員會允許的其他方式進行練習。違反此規定,比洞賽該洞負,比杆賽罰兩杆。如果違規發生在兩個球洞的比賽之間,處罰施加於下一個球洞。

  八、失誤的試揮

  有這樣一個案例,一位新手球員在一個洞的發球區,試揮杆的時候不慎碰到了球,球從球梯上滾落,於是問同組球員應該怎麼做,同組人告訴他沒關係,把球撿起來放好重新打,沒有罰杆。在接下來的一個洞的球道上,他再次發生了同樣的問題,由於有了以前的經驗,他也很自然地把球撿回來,放置在原來的球位重打。這時同組球員告訴他,這種做法是對的,但要罰一杆。於是這位球員就迷茫了,同樣都是試揮杆誤擊到球,為什麼在發球臺上就沒事,而在球道上就要罰一杆呢?要知道試揮杆並不是擊球,它並不是有意識的去擊打球並令球移動,而使用中球的概念是要求在發球臺上擊球,而試揮杆碰到球是不能算擊球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球還沒有進入被使用的狀態,所以球可以放回重打,沒有罰杆;而在球道上,此時球已經成為使用中球,雖然試揮球不算擊球,但導致了球的移動,這時按照規則18-2a使用中球在靜止狀態下被球員自己移動,要罰一杆,放回原球位重打。

  使用中球是指球員從發球區上擊球之後,球即成為“使用中球”,該球除去被遺失、界外、被拿起或不論規則允許與否被另一球替換(不論是否允許替換)之外,直至擊球入洞為止都一直保持使用中球的狀態。當球被另一球替換時,替換的球成為使用中球。如果在球員開始一洞的打球時從發球區外打了球,或者是在糾正這一錯誤時從發球區外打了球,則該球不是使用中球。否則使用中球包括,當球員選擇或被要求從發球區進行下一次擊球時從發球區外打的球。比洞賽中有例外,如果球員在開始一洞的打球時從發球區外打了球而對手並沒有按照規則11-4a要求取消該次擊球,則使用中球包括此球。

  九、無意移動了球

  1946年的美國公開賽上,拜倫·納爾遜(Peggy Nelson)的球童不小心將他的球踢進了洞,導致他被加罰一杆,使得他與其他兩位球員打成了平手,但在加洞賽中輸掉了比賽。在另外的一次比賽中,球員因為不滿自己的一次擊球,氣憤之下他單臂揮動球杆把球敲到了一邊,他不得不接受一杆的罰杆,然後將這個球放置回原位。在這些情況下,球員都是無意擊打這個球,因此並不算是一次擊球,而是移動了自己的使用中球,因此需要根據規則18-2a,進行處罰。

  規則18-2a明確指出,除規則允許的情況外,當球員的球處於使用狀態時,如果發生以下情況,該球員要被罰一杆。球員、其夥伴或他們的球童,拿起或移動了球、故意觸及了球(準備擊球時用球杆觸及球除外)、導致球移動;球員或其夥伴的裝備導致球移動。如果這個球被移動,必須將它放置回原位,但球的移動發生在該球員開始擊球後或為擊球已經使球杆向後運動並且完成了該次擊球時除外。如果球員在下列情況無意中導致球移動,不用受罰,尋找被沙子覆蓋的球,發現或辨認球的過程中將障礙區內被移動的散置障礙物放回原位,觸探水障礙區的水中的球,或者在妨礙物或異常球場狀況內尋找球時;修理球洞埋跡或球痕時;進行測量時;按照某條規則拿起球時;按照某條規則放置球或放置球回原位時;移走果嶺上的散置障礙物時;移走可移動妨礙物時。如果在比賽中沒有按照以上規定執行,比洞賽該洞負,比杆賽罰兩杆。

  十、因情緒影響比賽

  情緒不僅會影響球員的水平發揮,球員也可能在衝動之下做出一些更令自己後悔的舉動,因此,記得在懊惱時深呼吸幾次。一位球員的推球擦洞而過,然後停在了洞口旁邊,他一怒之下掰彎了這支推杆,然後用它把洞口邊的球敲了進去,該球員因此被取消了比賽資格,由於球杆被掰彎後,它的打球性能發生了變化,所以規則4-3b要求球員不得再使用這支球杆。而在正常打球過程中球杆造成損壞,可以繼續使用這支損壞的球杆,也可以在不造成延誤比賽的情況下進行修理或請人修理,當球杆不適於使用時可以用任何球杆更換損壞的球杆。

  規則4-3b指出,在規定的一輪中,如果球員的球杆在非正常打球過程中被損壞並導致該球杆不符合規則或打球性能被改變,則不得在該輪中繼續使用或更換這支球杆。違反此規則,將被取消資格。也就表示,如果你生氣摔斷了自己的一號木,那麼你一輪比賽中都沒有可以替換的球杆;掰彎了推杆,你就只能用自己的鐵杆或是木杆去推球了,要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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